当前,不少关系官兵切身利益的法规如结婚年龄限制等均得到调整。不断完善的法规,给官兵的人生带来了新的变化。
据悉三大条令(试行)将再次修订。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老弹头认为,这次修订中,以下与大家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可能会有所调整。

手机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战士手机使用管理明显符合条令要求,干部的手机使用管理基本不会按条令落实。考虑到手机使用已经是一个全人类的普遍现象,且不论执行中出现的官兵不一致,单说战士私底下出现的“一人多机”“一机多卡”等现象也是层出不穷。
即使没有明令允许官兵正常使用手机,但实际上广大官兵也是光明正大的选择性忽视,在处理还是不处理的纠结中,反而降低了条令执行的刚性和严肃性。
所以,在新修订的条令里,极大可能修订当前的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放开对基层官兵使用手机时机的限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携带使用手机。
这对于基层官兵特别是战士来说,是一个非常值得期待的好消息。当然,手机使用放开后,对手机的管理依然不会放松,加强手机的教育管理仍是一线带兵人需要面对的严峻话题。
私家车管理
老弹头查阅有关规定,发现并没有相关条规对官兵驾驶私家车有明确要求,但是各部队自行约束的条文比较多。
比如某单位的《官兵驾驶私家车管理细则》便如此要求:现役军人拥有私家车后须与部队签订遵章守纪承诺书,并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机关备案,报单位首长审批后方可使用;现役军人驾驶私家车离开营区100公里以上必须报单位首长审批,300公里以上必须报军区审批后才能出行;禁止现役军人着军装开私家车。
为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该师在营院门岗设立纠察,对进出营门的私家车进行检查。乍一看似乎约束很严格,其实这里面的一些要求都是难以坚决执行的,与其这样盲目提要求,还不如不提要求。
再说,官兵驾驶私家车已经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约束,何必再弄一套让官兵根本不会去落实的假大空规定。站在责任区分的角度来看,新颁布的安全条例,已经把私家车驾驶安全事故列为社会事故,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单位领导不予追责。
所以,在充分保障官兵方便出行的前提下,对于官兵驾驶私家车可能会有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杜绝并废除各单位自行制定与法律条文不一致的“土规定”“土政策”,如单位再次审批以及其他的限制性规定。

回家住宿
内务条令第十章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对哪些人应当留营住宿、应当留营住宿的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轮流回家住宿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里面就明确了,对连队的已婚军官和士官,规定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可以轮流回家住宿。但目前各类现行的条文里,对“驻地”的界定很模糊,没有能够统一执行的标准。
有的单位以距离为标准,有的单位以地域区划为标准,还有的单位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等等。在执行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特别是对于“轮流”的说法,有些单位区分军官和士官,按周实施轮流。
随着婚恋年龄调整,各单位的已婚干部士官势必增多,按周实施轮流回家住宿,极有可能变成一个月回去一次,甚至更长时间轮到一次回家,这样一来,就极不利于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所以,急需对“驻地” 的范畴更加明确,对“轮流”的概念进行细化,比如在平时在位率符合战备规定情况下,可安排每天轮流回家住宿,这样更贴近基层官兵实际。
两地分居补助
目前,两地分居的条件如下:1.所在部队驻地和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且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2.夫妻同为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的;
3.配偶已办理随军,但由于常年执勤等原因军人工作地点与配偶驻地不在同一地区,夫妻分居两地生活;
4.经批准异地执行作战、战备、训练、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以及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工作一年(含)以上,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

以上的条件让一部分事实上两地分居的家庭心有不平,毕竟两地分居就应该享受分居补助,就应该领取补助费,与其他人相比较会造成心理失衡。
比如:每年有半年在外驻训的军人就不能享受两地分居补助,还有在同一地级市但是身在不同县的也不能享受两地分居,包括同城双军人分居的也没有享受两地分居补助。
为使两地分居军人家庭心有所感,在确定两地分居补助的条件这一块,应该会顺应发展动态,在距离上、时间上予以调整,比如调整为按事实分居进行申领;在两地分居的范畴上也更加明确细化基本条件。
已婚义务兵相关
当前,征兵以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为主,从老弹头身边的朋友反映情况来看,这些士兵群体里面已经出现了已婚情况,少数列兵告别爱人告别孩子,带着对部队浓浓的情怀参军入伍,服役的态度确实让人感动。
但在探亲休假、两地分居补助等方面,现行规定明确了义务兵均不享受。所以探亲路费、两地分居补助等福利已婚义务兵无法享受。

而已婚义务兵的孩子基本都是刚出生不久,爱人一个人确实也不方便带着孩子来队探亲,这在客观上造成有些义务兵两年服役期内无法与亲人见面,也无法领取两地分居补助。
因此,如果在这两块单独对已婚义务兵进行调整,修改为已婚义务兵可以享受的权利,增加发放义务兵家属、孩子来队探亲路费和两地分居补助,对他们来说势必会更好的激励他们安心在队服役,也体现了法规制度的温情。